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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建设专业领域的特点、鉴定事项对其程序的特殊要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对诉前鉴定和非诉鉴定的定义作了广义的解释;提出司法鉴定人作为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人,在鉴定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的发现,应向庭审法官说明和向申请鉴定当事人释明和披露;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做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依约原则和取舍原则;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按其对鉴定结果的确定程度及其证明意义,有确定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两类;并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行业的展望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2.
建设工程保修阶段的造价鉴定日益增多,司法鉴定人对如何进行建设工程保修阶段造价鉴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就对建设工程保修阶段造价的鉴定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以及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一些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审判亟需的有关其他类鉴定事项,如建设工程、司法会计、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机动车辆、海洋事务、文物等司法鉴定尚未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部门权力和利益分配纷争、对改革和法规的理解片面、畏难情绪和管理机关不敢作为是主因。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只要对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有利,对维护司法公正有利,就应当扫除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和封闭的权力归属观念,讲沟通,讲合作,讲公益,建设更加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科学、完备、独立、规范、高效、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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