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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一词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及某些学者却以民事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取而代之。其理由种种,概出于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加以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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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实质与本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效行为 ;而其本质是自由调整平等人身、财产关系的自治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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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名称本身所隐藏的严重瑕疵,是导致法律行为概念难解病在德国法系内的长期流行,导致违法、无效行为能否成为法律行为的无休止争论,甚至导致中国民法竟然屏弃“无效法律行为”用语的祸根。要除掉这一祸根,必须对法律行为概念加以更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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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行为种类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首次使用各国民法从未使用的民事行为概念,但并未对其作出定义。为了搞清民事行为概念的准确含义,探明民事行为的种类到底有多少,以及它们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是很有必要的。1、法律行为,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取得法律效力的民事主体为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性合法民事行为。其范围包括:(1)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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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弄清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如实反映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客观规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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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行为有一个其他任何民事行为都不具有的特殊现象,那就是它把意思表示作为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其行为效力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德国法学家贺古把这种民事行为命名为法律行为,以便与其他民事行为加以区别。这种法律行为同其他一切法律上行为一样,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然而,法律行为是从阶级和法律的产生而突然产生的呢,还是从其前身演变而来的呢?如果是后者,这种法律行为的前身又叫做什么?这是民法史上未曾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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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年同志编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书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上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有效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和可撤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就可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实际上是以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代替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可称其为民事行为代替论。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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