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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初,宋某、佘某以从事期货居间为目的成立公司,后以公司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二人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开展期货居间名义招募刘某(另行处理)等人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行处理)担任业务员。二人安排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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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数字藏品及平台价值的研究,审查认定数字藏品平台犯罪,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对涉案数字藏品平台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简单否定。数字藏品平台经营上存在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犯罪。经营中违规使用第四方支付,可以非法经营支付结算条款予以规制;以约定回购等承诺回报方式发行自营数字藏品,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以恶意掏空、任意挥霍、转移财产等方式非法占有客户财产,可以集资诈骗(诈骗)罪予以规制。审查时要重点围绕数字藏品价格、经营模式、资金流向三个方面进行,避免将经营失败等民事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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