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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印度妇女和儿童发展部推出了由中央政府发起的综合项目——儿童保护综合项目,该项目合并了现有的三个有关儿童保护的计划,大幅提升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和财政资助,并引入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儿童保护综合项目有助于中央政府/邦政府建立一个有效的儿童保护系统。在儿童保护方面,我国与印度同样存在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执行不力、资源贫乏、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印度经验成立妇女儿童部和推行儿童保护项目。 相似文献
2.
易谨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1):54-56
我国已进入租税国家时代,税收立宪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逻辑结果,也是适应WTO规则的需要,而且从我国历史上的宪法性文件关于税收的规定、西方国家税收宪政理论和税收宪政实践来看,进行税收立宪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3.
公共财政不仅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从事的一种经济收支活动,而且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张力。从宪政视角考察其法律特征,民主性是公共财政的逻辑起点,法治性是其形式要求,公共性是其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
4.
易谨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2):114-118
本文从宪法学层面解读税收,认为税收是权利的保护费,是使用公共产品支付的对价,税收是私有财产权和国有财政权之契合点。 相似文献
5.
韩国儿童福利系统基本建成并在《儿童福利法》中明确规定,该系统以保障儿童福利使儿童能够健康出生和快乐安全成长为目的,以儿童及其保护者、家庭为福利对象,由国家、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护性服务和支持服务(包括综合支持、自立支持、寄养家庭支持),建立了规划计划、监测评估、审议、协调、培训为一体的系统化儿童福利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将来我国制定《儿童福利法》应规范规划计划制度、监测评估制度、合作协调制度、信息收集与研究制度、培训制度以及扶持与优惠制度. 相似文献
6.
日本《儿童福利法》作为日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基石,支撑和推进日本儿童福利政策的有效实施,最初是根据《宪法》第25条生存权的理念制定的.目前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共有八章.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儿童福利法》的立法理念也应该赋予时代的意义,体现为生存权、平等权与适度发展权.并以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为基础,将我国的《儿童福利法》定位为综合性基本法,主要内容至少要涉及儿童福利法基本制度、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儿童福利工作体系、儿童福利经费和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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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1):100-104
目前,我国儿童保护问题比较突出,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儿童保护制度,儿童的健康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特别是儿童保护制度比较落后的国家利用系统方式建立和完善儿童保护制度,构建有效的儿童保护系统。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当务之急是成立妇女儿童部,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的儿童保护工作体系,推行儿童保护综合项目,重视基础性的预防工作,培养、培训专业的儿童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9.
芬兰建立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与其建立高福利国家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20世纪20年代到二战期间的儿童保护的制度化,经70年代的快速发展,于80年代建立普惠、社会民主型的儿童福利体系,90年代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后,芬兰逐渐发展起了完善的独立于家庭政策、教育政策和卫生政策的儿童政策,建立起了可操作的、尊重儿童意见、高度合作的儿童福利工作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0.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解决不平等对待农民的问题,不平等对待农民主要不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而是法律内容上的不平等。有关农民不平等的规定有碍农民权利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与法治精神、宪政原则相悖。要从宪政角度保护农民的平等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务之急是对现有有关农民权利的不平等规定进行清理,然后重新构建农民平等权法律保护体系,并逐渐建立宪政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