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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的设立是政府性基金运行的基础,也是决定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政府性基金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设立过程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欠缺。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设立为视角,对政府性基金进行法学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性基金法律关系是政府与特定群体之间建立的一种金钱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政府性基金设立制度进行完善:从实体方面,政府性基金的设立需要满足设立法定与授权明确原则、比例原则及法律地位对等原则;从程序方面上,应建立包含特定社会群体、政府和专家共同参与的三方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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