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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用人单位于1999年10月将汪某的人事档案转入某户口所在地的跻口区六角亭街办事处管理。2001年8月,武汉市跻口区档案管理局例行检查发现六角亭街办事处将汪某的人事档案遗失,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了通报批评,但对遗失的人事档案能否进行补办和如何进行补办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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