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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圣坤  王珏 《人民司法》2013,(12):61-63
【裁判要旨】具有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主体资格,但在涉案发票显示的两单位没有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的前提下,仍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从中赚取佣金,都可以构成虚开发票罪。案号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1764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京兵,原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京兵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为收款单位,为他人虚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张(票面金额达人民币80.55万元)。2012年3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内环辅路月山日本料理餐馆门前路边,被告人崔京兵向与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无任何交易事项的魏山开具虚假交易内容的北  相似文献   
2.
杨圣坤 《北方法学》2010,4(2):132-142
在英关法系国家,默示条款制度是填补合同漏洞的相应制度。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又可以分为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通过考察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可以看出,主导着法院添加默示条款的实质性思维方式是法律经济学的。沿着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传统的规范性默示条款理论不仅被简化了,而且人们的思考也被节省了。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无可否认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默示条款制度,但是欠缺体系化的研究与整饰。  相似文献   
3.
从学术敏感度的视角来看,奥斯丁的“命令说”,相对于那些针对此学说展开批评的评论家们的理论,还是毫不逊色的。无论从认识论意义上还是从本体论意义上讲,法律都无法摆脱道德的“纠缠”。如果固执地生拉硬扯地去单独认识他们中的一个,答案将不是完整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恶法亦法”的思想,毫无疑问锤炼了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的尊崇。这一学术贡献也是对西方思想传统中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价值一元论的继承。  相似文献   
4.
新加坡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尤其是劳动者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比较引人注目.对于正致力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来说,二战后,新加坡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所体现的将本土资源与人权理念融为一体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领域的不公平竞争现泉比较普遍,招投标市场监管领域成为了制度失灵的重灾区。要想解决招投标市场监管制度失灵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推动招投标行政管理体制和监营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6.
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有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实践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职能的发挥遇到一些障碍:案件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水平不高;案件管理的监督职能定位有误区,监督权的范围不明晰,行使方式不合理;案件管理的决策参谋职能没能充分发挥。因此,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完善路径应当围绕着如何破除这些制约因素来展开。  相似文献   
7.
我国列车晚点引起的索赔案大多以乘客败诉而告终。列车晚点赔偿制度如果适用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依据——严格责任,会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从而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因而是不效率的。列车晚点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同时由权威机构制定出判断铁路部门是否有过错的技术性标准。  相似文献   
8.
摘要:检察机关的制度规范化指的是对检察机关的各种工作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检察机关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操作方法是实现制度的体系化,理论分析方法是结构一功能主义。在结构一功能主义视角下,加强检察机关制度规范化的基本路径是:将检察机关的制度,从纵向上按照其功能的不同整合为不同的制度体系,再通过具有横向整合功能的制度,使各制度体系进一步整合成完整的有机整体,最终实现制度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铁路部门对列车晚点这一违约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非传统的严格责任能够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增加社会收益,进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汉德过失公式为我们构建合理的列车晚点赔偿制度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可以使列车晚点给旅客所造成的损害得到合理、理性的防治。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效率要求,但它并不违背公平,因为受益者不仅是铁路部门,乘客在足够长的时期内也能从过错责任体制下获益,同时铁路部门也从中避免了不必要的过度的预防成本的追加,实现了铁路部门与乘客的双赢。只要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在更高层次上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公平。  相似文献   
10.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罪中对逃逸的重复评价是对刑法原理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挑战。但通过剖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就会发现,二者本质上是相暗合的。这是因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背后的经济逻辑就是要保证刑罚威慑的最优化,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其前提便是某类犯罪的特定情节或行为没有导致该类犯罪的抓获概率在一段时期内明显下降,刑罚的威慑效果也没有因为特定情节或行为的出现而受到削弱,否则,对某类犯罪的特定情节或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便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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