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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家第三人责任的规制路径选择问题是一个与一国之实定法的内部构造相关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可知,对于该问题的解决英美国家主要选择侵权路径,德国主要选择合同路径,而法国则另辟蹊径地在侵权与合同之外成立第三类独立责任。基于我国实定法的现状,专家第三人责任问题应于侵权框架下通过各政策因素的判断并联合规范性控制机制的运用,实现责任的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2.
现代社会财产性利益无处不在,但侵权责任法并不可能为所有的财产性利益提供保护,因为责任的成立关系受害人财产性利益保护与不确定行为人行动自由维护间的博弈与平衡。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与司法环节进行必要的利益衡量,以划定侵权法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边界,而利益衡量又可通过"损害"、"过错"、"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范与司法适用来达致,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3.
杨惟钦 《当代韩国》2015,(2):93-101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国的基本民生问题,食品安全与否关系人民生活水平与健康安全。韩国历来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通过比较考察可知,韩国具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其法律监管体系也较为合理,并建立有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同时,韩国还尤为重视农、畜、水产品的安全监管与控制,强调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中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我国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深入思考、借鉴韩国的先进经验,从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4.
杨惟钦 《财经法学》2024,(1):100-115
《个人信息保护法》区分信息类型,为敏感个人信息配置了强告知同意规则。告知同意规则以信息自主、自决为首要价值基础,有其自身制度逻辑,但也有诸多自限性缺陷。在信息风险社会,告知同意规则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发掘并赋予其新的价值功能内涵,即风险的预防与分配。为准确适用敏感个人信息之告知同意规则,消弭法规范中诸多不确定性及该制度的自身缺陷,应对告知同意规则之适用范围、告知事项与标准、同意形式与要求等做出恰当解释,以期在实现信息自决的同时能更好地实现风险的控制;同时,基于敏感个人信息“敏感度”与“风险性”的动态特征,应对其告知同意规则做动态性机制补强,以使信息处理符合信息主体的风险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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