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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添附制度是民法中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一项重要制度,添附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一方将丧失其物的所有权而转化为对另一方的债权,或者由双方共有合成物,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再度对合成物加以分离,从而在民事执行中也将产生对合成物恢复原状措施阻却的效力,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的评析对这一制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2.
欧明生 《理论月刊》2010,(8):108-111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普遍强调交易的效率,强制执行法也日益强调对债务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因此,针对债务人物之交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应当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对于债权人具有强烈人身属性和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才能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而除人格物之外的一般的物,则应当被视为仅仅包含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物,应当允许债务人以等量的货币替代这种一般物的交付义务,原则上不得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基于此,在物之交付请求权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上,民法上物的分类有进一步划分的必要,同时应当坚持间接强制执行方法适用上的被动性与递进性。  相似文献   
3.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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