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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在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2.
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自诉受理时证明标准的要求、自诉时效、调解、和解、撤诉、反诉、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自认(Admissions)是一条极其古老而又重要的诉讼证据规则,两大法系很多国家的立法都有专门规定,论著也颇为丰富。我国诉讼法对自认没有作出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理论研究也较为滞后。近年来,自认理论因其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正越来越多地受到我国学者的瞩目。但是,这种关注只局限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诉讼中则鲜有涉及,自认通常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专利。其实,自认作为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应当具有普适性,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自认规则同样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响亮地提出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院长王胜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找准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完善便民利民的诉讼制度和措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相似文献   
5.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作风是一个党的性质、宗旨和本质特征、内在品格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纲领、目标、任务的重要保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执政后面临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  相似文献   
6.
公诉转自诉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起诉权进行必要的制约是保证公诉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中、德、日、法等国纷纷建立了被害人对不起诉权的制约机制,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检察机关审慎周延地行使公诉权。但是我国公诉转自诉程序的制度设计,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弊端。本文作者建议我国立法吸取德国强制起诉程序和日本准起诉程序的有益经验,取消以自诉制约公诉的机制,代之以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相似文献   
7.
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 它是指国家公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对于符合法定条 件且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不应当或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起诉。公诉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其正确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被追诉者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然而,“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公诉权尤其是不起  相似文献   
8.
变革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引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德咏  江显和 《中国法学》2005,54(5):153-160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原则要求排除所有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立法逐渐放宽了采纳传闻证据的限制,但并未动摇传闻证据规则的根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必须对之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造。立法可以采用“原则加例外”的模式,规定适当的例外是关键,在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当确立该规则相关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9.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过窄,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缺失,损害赔偿时机的局限性等缺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创设该制度的目的及婚姻关系的本质特点出发,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赋予配偶以外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将第三者及婚外同性同居者纳入赔偿义务主体;有条件地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制度,并适当延长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0.
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丰富的价值蕴涵,许多国家基于这于原则,科学地设计了自己的刑事再审制度。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由于缺乏这一原则的指导,导致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基点,秉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司法理念,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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