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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灾保险试点运营以来,在取得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成效的同时困难也不断出现,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行巨灾保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论述以巨灾保险转嫁巨灾风险与自助、互助、公助的理念相契合,巨灾风险之"公众性"和"社群性"决定了巨灾保险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巨灾保险与大数法则的矛盾及其化解,巨灾保险试点运营存在的问题与政府介入的维度、方式及回弹性的基础上,对推行巨灾保险提出以下对策建议:设立"巨灾保险救助基金"和"巨灾储备金"并采取三级联保方式;推广和创新巨灾保险产品;通过扩大试点范围和强制保险等措施,解决巨灾保险试点运营存在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重复保险——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之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保险法律中一项防范投保人道德危险的基本制度,对保险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缺乏对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缺乏恶意复保险的规定和重复保险的保险费处理方式的规定,另外,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清、法律效力规定不恰当等,也导致了该制度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效用。  相似文献   
3.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是一般的赠与或附义务的赠与,打赏用户和网络主播之间存在新型服务合同关系。对于网络直播打赏是否可以撤销并追回的问题,应综合考量交易公平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的特性,根据打赏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服务合同是否存在瑕疵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4.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  相似文献   
5.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6.
医疗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源在于保险商品自由化与保险类型法定的矛盾、对保险类型法定法律效果的认知缺失以及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信息偏在认知的不足。解决问题的路径有三:第一,医疗保险运营是围绕着医疗危险的转嫁进行的,根据所移转的危险属性,医疗保险具有财产性特征,从法律属性方面消除在医疗保险中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理论障碍。第二,对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理论基础"人身无价"的理念进行调试,寻求人身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理论支撑。人身无价的理论只能推演出在人身保险中可以提供不受具体金额限制的保险保障,并非在人身保险中不可以将人身定价。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做出医疗保险法律适用的例外规定,为医疗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提供立法层面的支撑。  相似文献   
7.
8.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我国…  相似文献   
9.
《保险法》第57条对被保险人课以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比较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也应承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预先支付防止及减少损失费用的,保险人应当预付。部分保险的,防止及减少损失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偿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违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10.
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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