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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之争尽管表面上趋于缓和,但实际上并未取得学理共识。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对于学术论争的有效进行具有关键意义。论争双方均承认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应从逻辑性、实用性两个方面展开,但对逻辑性、实用性的理解则各有侧重。本文主张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对于实用性应当具有排他的支配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和典型学术争论的辨析,可以清晰地展现三阶层体系的位阶关系在实践中能够被遵守,而四要件理论的要件顺序在实践中未必被遵守。这一标准并非区分犯罪论体系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但却能够鉴别何者更优。并非不符合该标准的四要件理论无法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得出与三阶层体系同样的结论,而是其逻辑性的不同解释无法确保实践中按照同样逻辑对之加以运用,因而无法像三阶层体系那样在正确地运用时总能按照同样的思维路径展开分析而得出同样结论。正确地适用阶层体系进行案件分析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更方便做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差异,才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探寻两种犯罪论体系的融合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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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受着一种源自西方的"现代化范式"支配,只有充分、坚实地证明当下中国法学已经从根本上无力解释和解决中国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基本问题或关键问题,才能断言中国法学存在着总体性危机.邓正来先生并没有有效进行这种证明,无法断言中国法学存在着总体性危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就是"无问而问",即便不是一个假问题,在它的提出理路里也很难被认为是一个真问题.邓正来先生并没有给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邓正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并没有真正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但是在他的论述中给出了一个问题解决套路.因种种原因,该问题解决套路的有效性十分可疑.经过邓先生的立论和笔者的驳论,显示出一些对中国法学发展可能有意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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