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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志刚教授《“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一文存在诸多重大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其中在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刑法第100条是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制度。因此,它既不是“犯罪记录”,也不是“前科制度”,而是要求犯过罪者“强制申报刑事受罚经历”的自我信息披露制度。构成犯过罪者融入社会关键性障碍不在民间评价,而在于官方非刑法领域的前科制度系列。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供代表审决,代表们依据什么来评判该报告则是宪法实践中必需解答的问题。如果认定代表的评判标准与工作报告起草依据同根同源,那么显然不能将常委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基准;因为计划做什么是对象而不是依据。判断常委会一年工作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宪法》第67等条文意旨。按照这些规范来论断常委会四个报告,结论是它实际所做的与宪法规定职责有差异。需要改正工作目标对宪法的偏移,使报告尽可能符合宪法要求。  相似文献   
3.
现行累犯通说不但不能为累犯制度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反而会削弱其法定性和正当性.累犯主观恶性既不应因再犯而认定其恶意程度超出其前次犯罪,也不应超出初犯者;认为再犯基于无视前次刑罚体验与后罪刑罚从重前后矛盾:既然前次刑罚无益于预防,如何能保证本次从重处罚有效?因为两个刑期本质完全一样.当再犯率和初犯率未确定时,就不能确定前者高于后者,也不能无根据地确信累犯后果重于初犯.累犯通说之根基只能是经由实证调查所得数据基础上所做的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4.
熊建明 《北方法学》2010,4(2):93-102
全国性污染源普查——覆盖全国范围内全部污染源的调查——是必要的。但如何普查才能使效果既显著、花费又最低则是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所规定的普查方式与本文设计的调查流程具有相同的机理:信赖排污方,相信其填报数据的真实性。但是前者调查成本远远高于后者,而调查效果和效率都不及后者。因此需要彻底反思现有的普查体制,废止该实施方式。  相似文献   
5.
本文写作的预设前提是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有其基本原则.但现行基本原则有重大缺陷.论证缺陷存在及其理据分析,并给出笔者自构的基本原则体系,则是本文着笔之重点所在.但不探讨与比较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生效后,即是我国唯一权威有效的刑事法律渊源。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会遇到评价并处理发生在施行日前犯罪属性的行为等一些问题。即使得出的结论是不予定罪,也是适用现行刑法对其评价并处理后的法效果。一般情形下,解决此问题可遵循两种思路:一是不根据行为过后的现行刑法,给予行为人能够或合理预期限度之外的刑事处罚,二是如果可能同时可行,即应当选择适用现行刑法或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给予其合理预期以内或之外的刑事优待——表现为刑种或/和刑量的减轻,甚至于无,亦可称为刑事福利。不论是否适用旧法,都得无条件适用现行刑法。这是中国刑法语境中刑法溯及力本义之全部内容。显然,刑法溯及力只有部分内含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融,其它要素则并非罪刑法定义项,它们与刑法必须人道地对待行为人的人权要求有关。即使罪刑法定原则与此人道理念在价值取向上趋干一致.但两者在意义及逻辑上还是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7.
熊建明 《法治研究》2013,82(10):3-16
认为单一制下国家组成部分的权力不由宪法规定,只能由中央政府授权或委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可以从国家权力主体的宪法地位、权力来源、分权等角度来论证。作为宪法学研究内容,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对国家及其结构形式的认识并无实际助益,因此应该从宪法学框架体系中将此内容剔除。两制的存在及其分类标准与意义的实质,就是要描述一国境内,国家权力统合与分置的结构与现状,这也是在宪法学中讨论国家结构与形式的意义所在。因此用该术语来代替前两制更有学术意义与实践意蕴。  相似文献   
8.
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3条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具体关系存在不同解读.唯一正确的理解可能是刑法第3条前半段是基于刑法条文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是基于刑法典的罪刑法定.中国刑法较少从刑法条款尤其是分则条文之视角来讨论罪刑法定;刑法条文既是定罪的规范,也是决定刑罚的规则;总则诸条款的适用无不以分则条款之适用为前提,分则条文几乎都实践并反映着罪刑法定.第3条反映了以条文式罪刑法定为基础的法典武罪刑法定,进而记载并反映着支撑中国刑法根基的罪刑法定.因此,第3条文本正确的表述顺序可能是“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0.
熊建明 《时代法学》2010,8(3):36-43
徒刑到底剥夺或限制着罪犯哪些自由目前并不清楚。以囚犯劳动报酬获取权利之实践来论述徒刑中被依法剥夺的自由类型和结构,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刑法除了规定囚犯必须参加劳动外,并未提及劳动报酬获取权,但规定只要罪犯劳动表现和贡献符合法定标准,就可获得减刑、假释,以劳动成果换取自由是一项制度实践;但此做法目前实际上还只专用于少数人而不普遍适用于一般服刑者,这表明从学理上揭示徒刑被剥夺的自由类型与结构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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