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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自今年第九期登载关于专业户赵伟通有罪无罪探讨以来,除收到关注赵伟通案的大量信件外,至本期上机付印止,两个月里收到法学研究单位、政法院校师生和全国各地公检法司的实际工作者以及广大法学爱好者的讨论稿一百零一篇。在这些稿件中,认为赵伟通构成贪污罪的五篇,行贿罪的二篇,其余九十四篇稿件都认为赵伟通搞活经济有功,并呼吁要求给他平反。广大读者认为在当前农村改革、搞活、开放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树立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法律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的经济权益,调节各类经济关系,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活动。现部分摘编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 利用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法,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合同是进行经济交往的正常手段,因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往往具有“合法”的外衣掩护,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因而在处理这种犯罪时,应划清两条界线。 (一)划清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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