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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啸 《财经法学》2018,(6):5-2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编纂时,应当致力于解决既有的问题,应对新出现的问题。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应当予以完善,将替代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单独成章,并新增证券市场侵权责任,然后将特殊的侵权责任按照科学的标准予以排列。侵权责任编中应当区分侵害和损害,明确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应当区分...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174条虽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但现行法未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人据以实现物上代位权的程序。未来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摒弃担保物权延续说,改采法定债权质权说,明确规定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被征收而产生代位物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针对这些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同时,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即第三债务人)查询登记簿、在给付代位物前取得担保物权人同意的义务。代位物给付义务人违反义务,侵害物上代位权而给担保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诱捕战术     
本文结合实战诱捕失利的原因 ,具体分析了“诱”和“捕”二者之间不可分割、相辅而行的辩证关系 ,并明确提出警方实施诱捕应遵循的五条基本原则。文章强调 ,不论采取哪一种诱捕方法 ,警察都要能审时度势 ,灵活地运用战术 ,努力做到“诱”得巧 ,“捕”得牢 ,追求诱捕的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4.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法学研究》2006,(4):127-140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5.
一、概述 随着我国各项民商事立法工作的大规模展开以及民商法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2001年民商法学论著的出版量呈急剧上升的态势,各种专著、合著、文集、文丛、译著以及引进的民商法著作不一而足.本年度的民商法方面的学术活动也较为频繁.其中比较重大的学术活动有:2001年9月24日至9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共同举办了<中德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中外学者围绕着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负责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中文本及英文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001年6月9日与11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针对"无权处分"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两次高级研讨会.2001年10月8日至9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德国法研究中心举办了"中德法学学术研讨会".  相似文献   
6.
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一些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啸 《法学杂志》2005,1(3):21-23
现行法上抵押权的实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少有人关注。本文就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重要缺陷及完善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以期对未来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程啸 《法律科学》2014,(1):137-145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8.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但又具有收集上的不可控性与不可更改性等特点。因此,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总体趋势下,应当特别关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避免非法收集和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以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损害。  相似文献   
9.
程啸 《财经法学》2017,(1):70-90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应予考虑的主要情形与判断标准包括:1.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当然,在对特定财物进行连续处分的情形下,即便第一次的处分行为是冒名处分,也并不会否定此后连续发生的其他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除非此后连续登记的两个处分行为都是冒名处分行为。2.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应...  相似文献   
10.
程啸 《法律科学》2011,(4):164-174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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