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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可补救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以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与非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两种类型,前者限于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后者主要是商业公司及特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之下,应尽快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以促进和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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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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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息是符号,也是财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权作为重要的公民权利内容日益受到世界各国重视。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快速增加,特别是网上金融交易和网上购物的实现,带来大量个人信息的流动,非法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案件也随之出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国际组织、机构和有关国家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有:欧盟理事会《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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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了对非公务机关个人征信的法律规制: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征集与处理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许可;非公务机关在征集与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要遵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规定;非公务机关在征集与处理个人信息时,要采取一定措施保障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并承担造成信息所有人权利侵害时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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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Hui is Professor Master's Tutor at School of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Xu Mengya is Master at School of Management Anhui University is Serving at Sixian State Taxation Bureau Anhui Province Hefei 《中国行政管理》2008,(11)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无论是在纳税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与保管、使用与公开,还是在个人隐私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人隐私权被侵犯问题。为此,本文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管应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适时更新保持信息准确;纳税人个人信息使用与公开要合理合规且合法;完善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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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衡平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桂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2):25-33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及时全面地披露疫情信息,不仅推动了抗击疫情工作开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还能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疫情防控。但是,疫情信息公开也意味着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存在暴露的风险。基于公共利益满足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权衡,公民需要适当让渡其个人信息,但应以公民隐私权为边界,并以对个人信息的去识别化处理为前提。政府在对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处理的过程中,应当评估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使用所可能引发的隐私风险,坚持信息数据利用的最小化原则,阻却个人信息再可识别的可能性。同时,应当加强政府对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以及披露利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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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5,(7)
我国将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近日,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人之一的周汉华教授说: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文档、声频音频文件、指纹、档案等。周汉华说:根据草案,只要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银行就有义务将个人档案、信用记录等信息向公民公开,个人也有权利要求单位或者银行更改错误的个人信息。他说,草案的一个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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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56-58
生物识别技术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各国签证制度,生物签证成为我国签证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目前,生物签证制度在个人信息保护、生物信息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未来可通过采用可靠高效的生物识别技术、构建严格的生物签证信息保护机制、实施涉外管理单位信息共享等路径为生物签证的推行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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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各国政府采取各种方式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与此同时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一定挑战。尽管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在涉及到公共秩序时,一定程度上需要让位于知情权,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隐私权也十分必要。只有坚持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才能妥善处理好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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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6,(6)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通知,2015年11月1日快递实名收寄制开始试行。快递实名收寄制的推行一直在业内饱受争议,尤以快递实名收寄制带来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难度上升,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为争议的焦点。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价值性、可分离性的特点。快递实名收寄制旨在通过对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但该制度的实施也有可能使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和威胁,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为了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也亟须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即告知后征得快递用户同意,采用最少征集信息的标准,严格限制信息的使用目的,并构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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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普遍对个人信息没有安全感,必然会本能地拒绝任何信息处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结果反而是制约了信息的正常流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不只涉及个人,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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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被记载在各种平台的数据库中,随时面临被泄露的风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二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形成了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交易到交换等各个环节完整的利益链。目前,国内尚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针对个人信息外泄的处理也比较困难。我们与市经信委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王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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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51-57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理论界存在个人法益观与超个人法益观两条对立路径。超个人法益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为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存在抵牾,本罪法益应当在个人法益观的视域下予以探讨。复合法益说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将公共信息安全作为衍生法益,在必要时,对信息自决权予以适当限制。只有通过复合法益说的指引,才能真正为本罪争讼问题提供合理答案,正确划定本罪的犯罪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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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传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4):25-29
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颁布与实施,对个人信息予以私法保护的必要性渐被认可,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思表示对于收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通过信息特性划分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分别设定相应的授权方式,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模式,对实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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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27-30,70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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