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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召文  姚季生  胡永伟  张晨 《法医学杂志》2007,23(3):224-225,F0003
1案例1.1案情某女,41岁,经产妇。因停经38 4周,阴道见红约5小时,于某年9月1日下午5点入某医院待产。入院查体:一般情况良好,肛检显示宫口未扩张,胎膜未破。当日21:00出现规则宫缩,胎膜未破,22:00宫口开3cm。22:45分宫口仍开3cm,宫缩间隔时间为2~3min,每次持续25s,强度弱,院方予人工破膜,羊水色清,量适中,胎心156次/min。9月2日凌晨12:30宫口开全,胎心140次/min。1:25行会阴侧切,自然分娩一成熟男活婴,阿氏评分2分,检查发现羊水Ⅲ°混浊,量约100毫升。胎儿娩出时产妇神志清楚,未诉不适。1:35产妇突然诉胸闷,呼吸困难。检查发现面色苍白,心率72次/min,血压为0。呼吸24次/min,不规则。腹部平软,移动性浊音阴性。宫底平脐,质硬。阴道壁及宫颈无裂伤。随后产妇意识丧失,立即进行抢救处理。后出现呼吸微弱,口唇发绀,四肢厥冷,瞳孔对光反射消失。3:34宣告临床死亡。  相似文献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笔者认为,因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原审原告拒不到庭的,不应适用该条按撤诉处理。理由是:第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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