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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系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乃我国台湾地区一向见解。然而学界对于占有得否受侵权行为法之保护、其请求权基础为何等问题,尚无定论。“台湾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后段所保护之法益系权利或利益,故只须证明“占有”系一种利益(法律所保护之私人利益)即有适用之可能;第184条第2款所称之“法律”系以保护私人利益为限;第184条第1款前段所称之权利尽管须为一项绝对权,然就根本而言,该项权利须有某项公示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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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佳俊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4)
由于自动贩售机买卖本身之特殊性,关于行为人设置自动贩售机行为之性质、何种行为可称之为要约或承诺等问题,于理论界争议甚多,实有仔细研究之必要.从现实逻辑出发,行为人设置自动贩售机之行为,应解释为该贩售机上每种商品所代表的按钮即成立一单独之要约(附解除条件);在自动贩售机买卖情形下,宜认为相对人进行选择并投币之行为系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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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ongful Birth,系当今医学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新兴问题,研究该问题有利于明确医患之间之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之矛盾。对于该问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合同之性质、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如不享有堕胎权则应该如何保障妇女之权益等方面。医疗合同一般应认为系委托合同,但于某些方面并不宜一概适用委托合同之规则。对于美国承认妇女享有堕胎权的做法,我国并不宜效仿,而应将妇女所享有的“得决定是否堕胎的机会”框于隐私权中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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