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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信息产品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性质上讲,信息产品责任既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第三种民事责任——信赖责任。其构成仍遵循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框架,但其具体内涵又与一般民事责任有差别。另外,信息致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依照有关赔偿法,当无疑义,但信息致害造成的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或者机会利益是否应予赔偿,这应根据个案,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保护的旨意来决定。  相似文献   
2.
自1999年10月至今,丹江口市委对党史办领导班子作了调整,随后连续下发3个文件,召开了两次会议,对全市党史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 一是调整充实了市委党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11月2日,丹江口市委以丹文(1999)81号发出《关于调整市委党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明确市委副书记董永祥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元国和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潘启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单位18名负责同志组成,并明确7名市级退休领导为党史领导小组顾问。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除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解除制度,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是作为违约的补救而存在的。换言之,合同解除本身是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均将违约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只是对违约形态的具体规定不一样)。由此可见,合同解除就是违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合同的履行为时点,对违约的救济可以沿着两个相反的方向进行。一是继续向前,强制的达到如同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一种则溯及既往,如同合同未曾发生。然而后者是以合同解除为前提的。这两种救济方式无疑是择一的。在履行利益难以用确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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