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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产品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性质上讲,信息产品责任既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第三种民事责任——信赖责任。其构成仍遵循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框架,但其具体内涵又与一般民事责任有差别。另外,信息致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依照有关赔偿法,当无疑义,但信息致害造成的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或者机会利益是否应予赔偿,这应根据个案,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保护的旨意来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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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0月至今,丹江口市委对党史办领导班子作了调整,随后连续下发3个文件,召开了两次会议,对全市党史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 一是调整充实了市委党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11月2日,丹江口市委以丹文(1999)81号发出《关于调整市委党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明确市委副书记董永祥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元国和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潘启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单位18名负责同志组成,并明确7名市级退休领导为党史领导小组顾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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