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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华江 《海峡法学》2012,14(3):72-77
采矿通行权是随着社会对资源的利用需求增大,国家为保障经济发展而于立法上确定的一种用益物权,故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比较不同国家与地区围绕资源开发形成的通行权制度可知,采矿通行权还具有法定性、附属性、收益性、有期性特点。结合我国《物权法》规定,不难发现采矿通行权反映的是采矿用地问题。由于采矿用地绝大部分情况下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应能动地通过私法契约发挥其在资源领域的行政职能,促进土地所有权二元制结构下采矿用地的和谐供给。  相似文献   
2.
炒作矿业权是一种违背资源配置与财产权配置的有害行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其得到效率性开发,社会发展对资源的依赖性则促进了立法对囤积矿业权的炒作行为的强制干预。矿业权动态持有是市场配置资源规则与投机利益博弈的结果,符合现代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分析其法治性与合理性可为我国新时期的资源立法提供有利参考,确立可持续发展、生态并重的资源财产观。  相似文献   
3.
袁华江 《东南亚》2010,(4):85-89
菲律宾是仅次于巴西的较早开发生物能源的发展中国家,在亚洲生物能源开发利用中走在了前列。2006年《菲律宾生物燃料法》作为一部优先法律获得通过,并于次年生效实施。中国与菲律宾同为亚洲东部国家,在生物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着一些共同点和差异,以菲燃料法为参照,对中菲两国发展生物能源的政策法律进行对比,可为我国在进一步制订生物能源规划时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参考。  相似文献   
4.
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也有自身的使用、收益权能。采矿权出租与抵扣在现行法规体制下,对承租主体或采矿权抵押权人实行的是相同的准入标准: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前置行政审查,符合标准的二类主体均可成为相对一种权利的权利人。本着资源效率性开发利用,尊重采矿权人在采矿权项下的使用、收益权能的选择,已出租之采矿权应当具有合法的可抵押性,禁止已租采矿权抵押与现行对采矿权出租、抵押采取相同审查标准的体制自相矛盾;结合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后抵押等规定,不动产财产权的用益特性揭示了:租赁财产抵押是一项基本民商规则。  相似文献   
5.
世界主要国家都以特别刑法模式对矿产资源的刑事规范给予了制度化,并确立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双重法益;这对我国调整刑法结构,确立经济刑法的理念提供了有利参考;国外矿产刑事制度中的资格刑、无过错刑事责任制度也为我国在该领域奠定了立法创新的基础。非法采矿设备的刑事处置、日益严重的战略资源走私、资源与环境紧密结合的自然特点等现象为我国矿产资源刑事立法构筑了新视角。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是国外刑法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虽未有非法占有不动产的罪名,但社会发展却促进司法实践将非法占有不动产入罪。厘清侵占矿业权的刑事危害及其与普通侵占罪的区别,对规范我国资源市场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立法价值。对新型财产的侵占认定,应从犯罪主体对新型财产的实质性控制出发,综合侵占人的犯罪目标是否实现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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