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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兼议正当化行为的体系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7,25(4):120-131
以解决正当化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不定,及其与犯罪构成关系不明为突破口;以反映定罪过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对抗制的诉讼程序特点为价值立场;兼顾中国已有的理论与实务情况,主张在我国犯罪构成论的应有结构为两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结构.此即:第一层次,三个要件,依次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第二层次为犯罪客体一个要件,其中,正当化行为等作为排除犯罪客体的事由在此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无此事由,犯罪即告成立.  相似文献   
2.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新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6,24(2):68-74
流行的以混合罪过为显著特征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以及现在的一些立法规定情况,并未真正辨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由此导致疑惑丛生,甚至产生了废止之论。但对结果加重犯构成结构的新析和实务考察表明,结果加重犯是反映客观存在、满足实践需要的一种适当的立法创制。因而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把握结果加重犯的结构。  相似文献   
3.
犯罪虽然由法律所界定,但刑法在犯罪圈的划定上受到社会化的深刻制约,犯罪的范围界定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就不尽不致。立于社会化的视界,透视各种化现象和犯罪界定的联系,不难发现犯罪界定受到法化传统,社会哲学,社会道德和社会宗教等化因素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所以,对犯罪的理解应当植根于化之中,了解并把握立干背后制约犯罪划定的社会化机理。  相似文献   
4.
刑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刑法很有价值。否则,刑法就不会存在了。那么,刑法有无消极作用或曰负价值呢?应该说:有。国外有的学者认为:“作为镇压手段之一的刑罚具有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价值。”“刑法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经常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依笔者管见,刑法具有下列消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风险社会的价值选择与客观归责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发展进步与规范刑法原理具有密切的关系,立于危险社会的价值选择立场,Roxin成就了客观归责论。其中隐含的方法论意义对处于转型关口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具有深刻的启迪。  相似文献   
6.
派出检察机构[1]体制,指派出检察机构在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方面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法律地位、设置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决定机关、职权配置、管理模式,以及派出机构与被派驻单位之间的关系、派出机构与派出它的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本文试以监所派出检察机构为视角,  相似文献   
7.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2,1(1):42-51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当然离不了学者们的创构与证成 ,但是关键还在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讲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与社会的现实结构紧密相关。在中国 ,伴随着一元化社会结构的是源远流长的刑事类推制度 ,而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和二元化社会结构的成长 ,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实现了立法化。  相似文献   
8.
犯罪对象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许发民  康诚 《法学研究》2007,(5):121-128
刑法学者之所以在不同场合赋予犯罪对象不同含义,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犯罪对象概念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重构犯罪对象概念,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与“犯罪客体的直接物质承担者”两种含义适当分离,在理论上区分为直接犯罪对象与间接犯罪对象,二者作为犯罪实行行为指向的事物,有时可发生部分重合,但功能上并不相同,不可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9.
论刑法的伦理品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首先是文化的规范,其次才是法律规范,刑法不等同于社会伦理却与社会伦理休戚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伦理是刑法规范的根基。那种主张应剔去刑法的伦理色彩的观点是不足取的。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考察,刑法的伦理色彩都十分鲜明。只有坚持刑法的伦理品性,才能使刑法真正奠基于公正、合理的基础之上,而不致于丧失其应有的正义性  相似文献   
10.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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