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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否每一个具体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等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犯罪对象研究的混乱.而理论上的这些困惑主要是源于对犯罪对象的定义不明确,致使它同时含有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与行为指向的具体人和物这两层含义,进而在理论体系中拥有双重身份.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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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与刑罚”有不同层面的意义。刑法学可细分为注释刑法学、概念刑法学和理论刑法学。注释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为刑法条文中静态存在的模型的犯罪与刑罚 ,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法律关系中动态存在的实然的犯罪与刑罚 ,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为立法观念上虚拟存在的应然的犯罪与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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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还缺乏进一步理论研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分不明确。从而又引出了行为对象的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但其性质、作用以及与行为联系的程度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可见,在犯罪构成中,二者应同时存在,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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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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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它是制作、贩卖、传播等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不属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内容,但这种指向是我们在说明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时不得不涉及的。作为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鉴于目前存在的新型淫秽罪,可以考虑用"淫秽事物"代替"淫秽物品"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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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范畴论纲——兼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对象分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作为一个语词,通常指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一定场合又指称犯罪现象;本文揭示二者各自具有的、足以相互区别的若干特征,得出二者不是等同概念的结论。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学研究对象的—部分;而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由此,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独立的研究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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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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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边界——我国轻罪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探寻现行立法意图入手,在分析和考察我国“定性加定量”犯罪概念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立足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理性反思,提出构建我国轻罪法的理论思路,试图彻底解决立法调整对象竞合的制度性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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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设置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刑法界对其客体有不同的认识 ,具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均不能准确揭示本罪的犯罪客体。要准确界定本罪的客体必须着眼于本罪直接客体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 ,并以本罪的不作为犯罪构成为基础 ,具体分析本罪的三大特点 ,进而准确界定本罪的犯罪客体 ,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和刑事司法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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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把握,应以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确定为切口,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入手,在犯罪构成理 论的历史形成、体系的中外比较、现实的运用状况、指向的哲学反思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性把握。在这一整体 视野下,可以探视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一部分即犯罪客体理论之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发挥的混淆和 作用产生的空置等诸多方面的缺陷、矛盾与不足,从而明确改造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方向之一即传统犯罪客体理 论。对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改造,则从其定义入手,将其重新定义为法益,并置挪到犯罪概念下去研究,使其重归原 位;同时,将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相合并,从而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改造成为二要件说,以进化完 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则有消除体系混乱、统合刑法作用、指示理论方向、符 合时代精神等诸多"社会关系"说所不可比拟的优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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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着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麻烦"。"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它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犯罪客体侵害说"还应进一步优化为"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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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61-169
犯罪认定是一个动态的价值判断过程,司法三段论是这一判断过程的逻辑体现,在寻找大前提、确定小前提以及大小前提涵摄判断的过程中,犯罪构成理论并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因为犯罪的认定与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也不会影响犯罪认定的结果。犯罪构成理论只是针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理论解读和体系建构的结果,作为解释结论它被解释对象和解释主体的前见所决定,在解释对象即刑法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只是不同解释主体从不同逻辑前提出发所作的不同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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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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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犯罪构成原点——以犯罪构成塑成刑事法学研究新范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构成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的刑事范畴,在刑事一体化理念被提出以实现刑事学科整合研究的背景下,应将传统的犯罪构成模型加以改进,确立犯罪构成的实践模式,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基础性实施机制,以突破当下刑事法在研究进路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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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应当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用“行为”这一概念去统合犯罪的各种样态,但任何犯罪中都要有行为,从而在其逻辑之下实现从“犯罪是行为”到“犯罪有行为”的转变。行为不再是犯罪的上位概念,而成为犯罪成立所必须考虑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