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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式条款的产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垄断。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故适用广泛,但同时其弊端亦十分明显,违背了契约自由及契约正义原则,于是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规制手段对其予以特别规范。近年来,在我国,格式条款已经普遍存在于运输、邮电、通讯、保险等不少公用事业以及一些商品交换和服务领域,而其中的不公平条款显而易见。我国应切实从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等各方面规制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2.
李明  邬文俊 《行政与法》2004,(6):123-125
文章分析了信用的涵义,认为信用有表现为道德评价的信用、作为道德准则的信用和表现为经济评价的信用之别,而信用权的客体是表现为经济评价的信用,在考察相关特征后指出,信用权客体的财产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学理上信用权应定位为无形财产权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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