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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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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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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权”——兼谈我国个人信用法制的构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商品经济时代 ,信用的法律涵义不同于传统道德与经济意义上的信义 ,而应成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信用权以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为主要表现形式 ,并以实现交易中的信用利益为内容。借鉴国外有关信用体制建设与维护的先进经验 ,从法律层面与具体的技术制度层面来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制 ,既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也是适应信用市场发展 ,引导和保护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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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更应该倾向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从基础问题上引导民事主体诚实守信。本文详细介绍了信用的法律概念和特征,深入了解了民商法信用的主体和客体,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政府信用三方面出发,剖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构建有效的信用权以及加强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体系都是完善信用制度的重要措施,而在政府信用的引导下不断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是必然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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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信用权的确立——基于对美国消费者信用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消费社会确认与规范我国消费者信用权有其正当性,考察美国消费者信用权确立与发展历程可知消费者信用法律主要有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消费者信用信息保护法,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对企业契约自由行为进行限制,始终强调政府对消费者信用交易进行规制与监管.建议我国<消法>修改中应确立消费者的信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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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一词古已有之,信用现象是现代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信用具有标识性、有明确的归属,具有传散性、可以流传,具有历时性;同时,信用还有社会性。按照发生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个人信用、机构信用、国家信用。我国应确立信用权及其相关制度。信用权与邻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地位一样重要,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规定信用权,将之纳入人格权的篇章,放在与其他人格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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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概念入手 ,则可察大陆法系民法债权和物权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微妙变化 ,即现代社会许多领域都出现物权和债权相互融合的趋势和呈现出的界限日益模糊的状况。但这里讨论的债权融资中的“债权” ,并非与物权绝对对立的债权 ,而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债权。进一步系统考察导致从物权优越地位到债权优越地位变化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 ,则从中可推导出债权地位提升所表现出的三大态势。佐之以各国债法新变化和联合国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具体内容 ,债法现代化与债权地位提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不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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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重建与规范的选择--由一起虚报注册资本案引起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的转型 ,导致了当前经济生活中信用的普遍缺失 ,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法制途径推进信用体系的重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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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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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短期时效期间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时效延长有悖于司法确定性原则和最长诉讼时效性质不明等诸多方面的弊端.究其原因,既有理论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更多是对前苏联诉讼时效制度的照搬.科学的时效期间制度应当根据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依据民事债权与商事债权相区别,一般民事债权和特种民事债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普通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取消短诉讼时效,废止时效延长制度以维护司法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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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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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86-91
公权力诚信体系出现危机时,往往出现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政府计划履行的各项任务受到怀疑,使民主受到质疑。不断完善公权力诚信体系,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权力诚信与民众认同有着直接的关联,当公权力在政务诚信与民众对公权力诚信的期待值之间引发尖锐矛盾时,需要法律监督在公权力运行机制上伸张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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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do members of the US Congress give credit when credit is due for political achievements? Focusing on an important credit giving scenario – credit giving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 this research suggests that credit giving is a form of non-roll call position taking and members give credit in a way that is reflective of individual, institutional, and constituency factors. Using an original data set composed of the official congressional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death of Osama bin Laden, findings suggest the proximate decision to issue a statement is related to 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Within the issued statements, however, credit giving is primarily driven by presidential popularity in the constituency. In addition to being less predictable in their credit giving behaviour, members of the Senate are less likely to give credit than their colleagues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Finally, Republican women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re less likely to give the president credit than other member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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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