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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经股东会决议,自行决定以公司名义同B公司签订了增资入股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约定B出资1000万元加入A公司,A公司负责办理增资入股手续。合同签订后,B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A公司股东会在讨论B增资入股事宜时,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B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抗辩认为增资入股事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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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商品买卖交易中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十分常见,①但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却缺少相关规定,理论界对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特点、价值功能、适用规则等亦无系统的研究探讨。由于理论支撑不足,规则欠缺,审判实务中对质量保证金的认识以及质量保证金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不一。为此,笔者拟对质量保证金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一、质量保证金的内涵及功能质量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质量保证期间届满标的物无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将该金钱退还出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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