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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2.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并同时废除适用长达18年之久的类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一、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新确定对于中国来说,罪刑法定主义无疑是舶来品。我国清朝末年,罪刑法定思想由日本传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此后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  相似文献   
3.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陷害教唆之原名有二:其一为法语,agentprovo-,其二为德语,lockspizel。日本学界尚未予以学名,大部分学者仍使用法语或德语原名。少数学者附以译名.有的译为“从事教唆的刑事警察”,有的译为“陷害教唆。”我国学者论及甚少,也未予以学名。笔者以为,“陷害教唆”这一称法较为简洁,也能反映行为特征.较能概括问题重点,故亦借用此名称。所谓陷害教唆,顾名思义,即意图陷害他人,以乘他人实行犯罪之时或之后报告警察将其抓获为目的,所作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陷害教唆的起源可以回溯到17世纪以前,例如在法国路易十四世时代以及…  相似文献   
4.
民事审判中伪证的处理和预防□钟再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举用证据的人,在法庭审理案件时,故意制造和举用虚伪的证明、鉴定和翻译,致使其成为有利于己方的非事实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曲解和滥用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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