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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4款确立了在撤销因行政许可机关的单方过错或者因被许可人的单方过错而产生的违法行政许可时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则,但对于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许可机关与被许可人同时存在过错的混合过错情形下是否给予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却不断出现混合过错情形下是否给予被许可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案例。行政法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事实上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存在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混合过错的存在关系到信赖利益"程度多少"的问题,而非信赖利益"是否有无"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陈思融 《中国法学》2015,(2):234-24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了一种"新"的判决方式——补救判决。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就初步确立了该种判决方式,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司法实践对于该判决方式的适用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救判决的法律效果。因此,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依据,对补救判决的适用情况进行归纳分析,不仅有助于修法后补救判决的正确适用,而且对于提升法院补救判决的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其不断扩大是现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但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性,所以对其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上,运用硬法规则并通过法院的审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近二十年来,软法现象的大规模涌现以及其在公共治理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提醒我们必须正视软法及其在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独特价值。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变动,产生原义务人应承担的行政义务,是否可能由第三人继受以及如何继受的问题。我国行政法规范虽然存在有关行政义务继受的程序规定,但缺乏明确行政义务继受构成要件的实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亦面临因义务主体死亡或终止后,其行政义务如何履行的疑问。“主体非同一性”和“义务同一性”是行政义务继受的必要概念要件,当满足存在具有可继受性的具体行政义务、继受原因的发生以及继受法律基础等三个条件后,继受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原义务人的行政义务由第三人继受。但通常情形下确定原义务人行政义务的行政决定对继受人不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原行政决定的公定力,以继受人为相对人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从而确定继受人的继受义务范围。  相似文献   
5.
人权发展的基本规律表现为人权主体由个人到集体,再到人类整体;人权内容由单一到多元,再到全面系统;人权保障由唯我的国家视野到容他的国际视野,再到整体的全球视野,最终都指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当今世界人权事业面临中心与边缘的文明对立、发展与人权的因果倒置、援助手段偏离人权目的等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在主体上由个人、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层次逐步推进,在内容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系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具有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4款确立了在撤销因行政许可机关的单方过错或者因被许可人的单方过错而产生的违法行政许可时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则,但对于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许可机关与被许可人同时存在过错的混合过错情形下是否给予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却不断出现混合过错情形下是否给予被许可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案例。行政法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事实上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存在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混合过错的存在关系到信赖利益"程度多少"的问题,而非信赖利益"是否有无"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政府对社会公益组织的规制目标只有通过适当而合理的规制工具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对于这个问题,在以往的行政法研究中并未予以真正关注。目前分析我国政府对社会公益组织的规制目标,已经由之前单一的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转变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并重的双重规制目标。实现该规制目标,需要从传统命令一控制型规制工具(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转变到侧重使用激励型规制、信息规制、协商性规制、自我规制等规制工具。社会公益组织营利性经营行为的规制案例,对探讨政府规制形式的具体选择具有典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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