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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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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系朋友关系。1996年7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不久后原告之父从原告的朋友处得知被告顾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不知去向,便向被告之父(原被告的父亲原本就有往来)交涉。被告之父表示愿设法先替他女儿偿还部分借款,后于1996年9月30日带了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原告之父,后者开出“暂收款”的收据并将7万元款暂存于上海爱建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1998年初,原告之父从爱建公司暂收款中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刘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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