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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时间顺序和发展内容,可以对现代法制进行三个阶段的划分,分别用“法律1.0时代…法律2.0时代”和“法律3.0时代”来标识。当代世界,以各国的国家法、国与国的国际法和区域一体化的超国家法为三种法律形态,已经步入“法律3.0时代”。三种形态共存构成了全球法律复杂多样的面貌,三者之间的互动使得其中任一类型法律的属性、存在和运行,都会直接受到其他两个的作用和影响。我国目前面,临从“法律1.0时代”到“法律3.0时代”三重任务叠加的情形。向内,这指向从民主与法制到“法治中国”的全面建设;向外,这意味着应对、合作、参与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建设,其中包括法律规则制度、甚至原则理念的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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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作为欧洲联盟基础条约之一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有权对下列事件作出初裁:①对本条约的解释;②对共同体机构及欧洲中央银行条例的效力的解释;③对由理事会决定而成立的各种机构的章程(如果这些章程如此规定时)的解释。当这样的问题向某一成员国的任何法庭提出,如果该法庭认为对此问题作出决定必须使其能够作出判决时,该法庭可请求欧洲法院给予裁决权。当提交某一成员国法庭的案件中出现这样的问题,而根据其国内法它的决定没有法律上的纠正效力时,该司法机构应将此案提交欧洲法院。”①初裁是指:在成员国的法院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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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欧洲联盟,已经发展到了27个成员国,它的一体化运动,是以法律的趋同、一致化为条件和体现的。在共同体层面制定的法律,最终要在27个国家得到具体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协调和一致化的引导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指令而言,在从欧共体到欧盟的几十年间,采用了"旧"、"新"两种不同的协调方法。通过对它们分别进行考察和结合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协调机制是一个包括欧洲法院参与在内的动态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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