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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2,(31):114-115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相似文献   
2.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2,(22):259-260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人大自建国以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正明确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这对当前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一步体现,更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有效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武器.本文在详细分析新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新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维护人权方面的一些具体特点和要求,以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3,(14):122-123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公益维护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问题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受案范围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消费者利益侵害行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狭,受案范围不明确。我国应规定公民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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