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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犯罪论体系的建构都需要一定的思维模式作为其支撑点。目前 ,德日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应以目的合理性为基础建构犯罪论体系 ,并对范畴论体系提出了批判。然而 ,作为目的合理性的实现途径是建构形式合理化的犯罪论体系还是实质合理化的犯罪论体系 ,见解并不一致 ,论争仍在继续。从当前德日通说体系各要素的功能和运作方式来看 ,形式合理化和实质合理化在体系中都有所体现。而在该体系中 ,行为概念并不是体系的要素而是体系运作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2.
由于不作为共犯的肯定论基本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所以对不作为共犯的研究重点已由原来的是否承认不作为共犯的存在,逐渐转移到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不作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心理性的因果关系的界定及保障人地位的必要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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