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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契约文化中的官民关系能够成为一种比较融洽的社会关系,其关键在于传统法律制度尤其是传统契约法律制度以恰当的方式审时度势地处理了这种官民关系。在当代中国,这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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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罗马法应该被视为研究契约自由的起点.正是在罗马法中,契约制度首次得到了全面规定并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而且,正是罗马法孕育了契约自由的观念和思想.契约自由从思想到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实现的,而人类进入20世纪之后,契约自由逐步受到限制.在我国合同法中,契约自由也得到了确立,它不仅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合同法的最高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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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在人保与物保的选择上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倾向。在买卖契约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多为即时性交易,故人保条款并不是每契必具。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中,保人身份固定化,保证责任主要是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关注的不是物的瑕疵,保证责任具有单一性与单向性。在动产买卖契约中,保人身份较为多样化,保证责任除了所有权瑕疵担保之外,还有履行保证。而对于借贷契约而言,虽然在一些契约中出现了物保条款,但囿于可供选择作为物保的标的物的缺乏以及物保本身对债务人使用物的限制,人们更加倾向于选择人保。对比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人保在借贷契约中的地位与作用更为重要,这与借贷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特点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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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官员及其家人,以及对同居卑幼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等两方面。这种限制与吏治文化、家族一体观念等传统文化密不可分。同时,对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古代契约自由与平等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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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姗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5):48-53
从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来讲,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统一的必由之路,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我们纠正轻视判例的传统偏见,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优秀成果和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国情,探索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性,克服各种观念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确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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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姗姗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5,7(5):29-3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差距,必然有部分地区成为相对落后地区,有一部分人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因此,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心、帮助、扶持是非常重要的.在新的形势下,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