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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要素公平流动的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这两种正义毕竟不是同一概念或同种正义,冲突在所难免。二者的"角力"一直贯穿于司法审判和法制社会建设过程的始终,面对二者的冲突,我们必须认清冲突产生的根源,才能从"根"上进行调和,从而缩小二者的差异,促使其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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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并不完美,我们应当正确审视它的利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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