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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整体模式强调行为的整体性,将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个别模式主张行为的个别性,仅仅将他人行为作为个人行为因果链条的延长线,使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演变成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归属原理在对共同正犯进行诠释时都无法自圆其说,共同正犯的立法规定更多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依据,未能给共同正犯的合理性提供充足理由。现有的错位的共同正犯概念阻碍了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以及共犯区分理论的发展。共同正犯从本质上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是认定共同犯罪性质时的附庸产品。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须具有实用性的限定并无必要 ,因实用性是应用技术与基础理论的根本区别 ;而“经行为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外延限制得相对狭窄 ,逻辑上也不够严谨 ,改为行为人具有保密意思更加合理。刑法对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有确定统一的划分标准 ,致使有不同程度社会危害性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在量刑上未显出差别 ,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结果犯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实质上只能构成中止犯或未遂犯 ,导致此条文形同虚设 ;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混淆了泄漏商业秘密与使他人利用商业秘密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对有前科者就业的限制是指对其就业范围的限制,包括实体规定和实现限制的程序规定。实体规定应以工作的性质与有前科者被执行刑罚的性质为标准。程序规定则以颁发行为证明书或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做法较为可取。我国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难以体现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并不能实现对有前科者就业的有效限制。对有前科者就业的保护需以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为前提,并辅之以具体的规定与政策。  相似文献   
4.
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都是基于行为,两者不可能是并列关系。和分工分类法相比,作用分类法在量刑上并不存在优势,相反却无法说明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的从属性以及共犯的停止形态,是一种存在先天缺陷的分类法。由此,双重分类法便不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5.
对有前科者就业的限制是指对其就业范围的限制,包括实体规定和实现限制的程序规定。实体规定应以工作的性质与有前科者被执行刑罚的性质为标准。程序规定则以颁发行为证明书或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做法较为可取。我国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难以体现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并不能实现对有前科者就业的有效限制。对有前科者就业的保护需以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为前提,并辅之以具体的规定与政策。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可将其视为证人证言;考虑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特殊性,其调查主体由第三方组织担任最为适当,调查内容原则上可以分为人格调查和社会环境调查两个方面,调查程序中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时机及调查结论的确定都是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现有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存在交叉,从两者调查的侧重点来看,对未成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7.
略论知识产权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简单客体,客体的具体内容如何,都要结合商业秘密的这一属性来认定。由此,可以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其内容为使用权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8.
虽然单一正犯体系将所有提供原因力贡献的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但不妨碍在不同的行为人之间进行区分,该体系最大的优点是省去了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区分,最大的缺点是弱化了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区分体系,但是因为带有单一共犯体系的某些特征,导致共犯认定上的一系列难题。  相似文献   
9.
马克昌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制度建构的奠基人之一,他的刑法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在宏观方面,确立了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厘清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的关系,确立了刑法立法的观念;针对79年刑法的修改,提出了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支持对法人犯罪的立法,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建议将保安措施纳入刑法,并强调立足本国,吸收国外经验,改进立法技术;针对97年刑法,他对犯罪停止形态、死刑立法、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立法、社区矫正、缓刑和假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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