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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被告李务(二十五岁,某厂工人)之母阮丽是某市邮电分局话务员。一九八二年十二月阮因超假和提出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与分局领导陈强发生争吵,之后阮一直不去上班。陈强乃派其女陈娟(该局职工)接替工作。一九八三年春节前夕被告探亲回家,轻信其母一面之词,便蓄意对陈娟报复。二月八日,被告制成形象可怖的假面具一付,翌日夜被告潜入话务室,待陈在值班床上入睡之后,即戴上假面具到陈床前装鬼,施以恐吓。陈娟被吓后,精神失常,经某精神病院鉴定已患精神分裂症。据查陈无此病史,陈的家族亦无遗传病史。  相似文献   
2.
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多么严重,也不能以犯罪论。这不但在我国的《刑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人皆共知的常识。但是,在现时的执法实践中,仍有把未满14周岁严重违法的儿童送少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少管所”)关押的情况发生。究其原因,既有公安行政法规在立法上的失误,也有执法人员认识上的偏差。笔者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应把未满14周岁的违法儿童送“少管所”关押,具体理由如下: 1.从“少管所”的法律性质来看,它是执行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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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对绑架人质勒财的行为应作为犯罪处理,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异议。只是在罪名的认定上,在刑法学理论上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统一。由于罪名的不统一,适用不同的法条,导致了量刑上的悬殊差别。这样,既不利于对这种严重犯罪的打击,又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罪  相似文献   
5.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它是预审人员在定罪时必然涉及到的问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补充规定》等补充立法的形式,对《刑法》的内容作了不少的修改和补充.此外,在其他新颁布的诸如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律中又增添了不少属于刑法规范的内容(亦称“附属刑法规范”).在这些法律中,有的由于对罪名缺乏明确有效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有些法条本身就存在着罪名的不确定性.而有的预审人员对刑法学理论和相关的部门法缺乏深入理解,又忽视对新的刑事补充立法和有关附属刑事法律的学习、比较和研究,习惯于“按图索骥”的简单做法,因此,乱定罪名、随意杜撰罪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笔者针对当前预审实践中在认定罪名上易发生混淆的几种情况和新罪名的有关问题略述浅见.  相似文献   
6.
在基层公安机关缺乏摄录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拍摄组合照片的方法直观地记录侦查实验过程,效果很好。本文具体介绍了组合照片的拍摄方法及注意事项。指出此方法尤其适用于殴斗伤害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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