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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不仅承担着社会公共科技产品的供给,而且担负着部分政府转移而来的社会管理职能。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对此,可尝试构建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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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刚 《法制博览》2013,(3):318-319
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公益类科研院所能否确立行政法地位,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至关重要。为此,有必要重新探讨行政主体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厘清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主体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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