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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游相关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专门对旅游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较少。以旅游者为本位,可以将旅游侵权责任划分为旅游营业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旅游辅助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第三人对旅游者的侵权责任等类型。本文从旅游侵权责任主体方面进行基本理论上的分析,对各种类型的旅游侵权责任构成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包价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价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责任问题成为旅游纠纷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性质出发,界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当事人,指出了包价旅游营业人不仅应当承担自己对旅游者造成的违约责任,而且应当承担瑕疵给付担保责任和旅游辅助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零负团费”是一种扰乱旅游市场、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经营方式.我国通过一般法律、旅游专门法以及地方法规和规定等三个层面对它进行规制,其中《旅游法》是最重要的规制手段.然而,该法实施以来,治理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现行法存在漏洞、新旧法衔接断层等原因,“零负团费”以更加隐蔽的形式运行,强制旅游者购物等现象还大量存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旅游法》中规制“零负团费”的思路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允许旅行社指定旅游购物场所但限制购物次数、细化包价旅游合同必要条款、旅行社先行赔付责任制度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衔接.  相似文献   
4.
2004年10月9—10日,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与《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全国首届旅游法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召开。围绕我国旅游法学的若干问题,来自全国各地立法、司法、高校和新闻媒体的与会代表,分别就旅游立法、执法、司法和旅游法教学和研究中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现对其主要观点分述如下:一、旅游立法问题有的代表指出,在旅游立法领域,一方面,我国尚没有旅游基本法,已有的旅游法规有限,另一方面,旅游领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可以作为调整手段。对导游的管理,如资质认证…  相似文献   
5.
王惠静 《前沿》2008,(11):108-111
我国物权法将海域物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明确确立。在海域物权的登记领域,其更多地体现了公法监管的性质,在私法上的公示公信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本文从海域物权登记的范围,登记制度的种类,登记机关的审查以及错误登记的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符合现代物权法的一系列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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