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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工作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回应当今风险社会下的产物,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方式。必须从原则、范围、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要素方面来理解和构建这一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为保证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必须围绕该机制设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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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是我国近年来在推进民主化转型过程中的一项力举。律师职业群体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角色优势与专业品质,鼓励、引导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对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增进社会公平与福利、消除社会戾气、连通国家与社会、型塑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并逐渐夯实我国民主进程中所必备的法治秩序具有重大意义。为充分发挥律师群体这一宝贵的政治富矿的积极功能,必须着力进行一系列机制创新,借助律协等组织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律师政治参与的渠道,激发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并逐步完善社会取士机制以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人才,使德才兼备的律师能在民主法治秩序构建中贡献智识与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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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不但针对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情势和国情民意予以了很大程度的回应,而且也体现了官方和主流民意对刑法的功能期待,承载了当下社会基本的集体道德情感,但被一些刑法改革者认为立法理性不够或过多地迁就了庸俗的民粹主义,以致没有较好地摆脱传统工具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思维与窠臼。诚然,转型时期高度复杂的社会情势和大众心理基质难免使得实定刑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互有差别、充满悖反乃至相互抵牾。欲对这种吊诡的多重面向予以同情之理解与有效的解读,除了法学与逻辑的思维论证,更重要的可能还必须导入法律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法律经济学等多维度的复眼化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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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作为刑罚个别化核心概念的人身危险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与社会危害性一起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责任的全部内涵。于是,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应地亦被改造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然而,这种改造的结构性缺陷是至为明显的,它不但违背了罪与刑的逻辑连接,也严重背离了罪刑均衡之规诫,而且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伦理。因此,改造我国现行刑法中举步不前的责任理论势所必然,而改造的关键在于必须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从传统责任体系内予以剥离,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而不能由其他因素决定。人身危险性等预防因素只能在最后量刑时,方可将其作为缓和刑事责任所决定的刑罚的相关变量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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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本位思想基础上产生了罪刑法定各派生原则,但随着刑法理念的进化,刑事实证学派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忽视了罪刑法定各派生原则保障人权的基本蕴涵。刑法学界以“个人有利让步律”为指导,使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从而对罪刑法定派生原则进行了改造。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理念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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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制变革中,监狱改良应属一场比较成功的事业,特别是在行刑思想的转型与制度设施的建构上颇有建树,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便是这场运动中最早出现的罪犯习艺所,它不仅在清末时期具有较为完备的硬件建设,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在观念上承载了一种从仅注重报应与惩罚的传统报应刑向主张矫正与改造的近现代教育刑之行刑理念的重大转变。因此,罪犯习艺所在中国人权史上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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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转型时期特别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情势,现代社会必然由法治国家向行政国家迈进,而在此过程中积极行政的拓展与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必然导致行政纠纷的剧增。为有效缓解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预防和消解与日俱增的行政纠纷,必须转变传统形式法治下的治理模式,充分引入公众参与,在行政过程和司法解决过程中分别注入民主酵素。由于公众参与既具有功效价值更具有本体价值,因而其对于行政合法性的补强以及行政纠纷的防范与消解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欲使公众参与发挥积极功能,必须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机制和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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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改良思想的滥觞与兴起是近代以来的事情.1901年8月刘坤一和张之洞会奏之折以及1902年底赵尔巽关于通设罪犯习艺所的上书开启了中国近代监狱改良的思想之门.随着清末新政的推进与预备立宪的进行,各种监狱改良思想亦随之涌现、渐至兴起并日臻成熟.清末监狱改良思想基本具备了西方狱制思想之现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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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是党的十九大总结实践经验、顺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的重大课题。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既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又要根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用新的思路、举措、办法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党委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守正与创新、强基与提质相统一,不断探索提高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的培"根"固"魂"工程,以党建高质量发展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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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之一:民事视角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蒙牛"事件
蒙牛员工诽谤事件令人痛心.诽谤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民事的角度看,该诽谤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则成立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竞合,行为人需要承担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