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3篇
  免费   0篇
法律   6篇
中国政治   4篇
综合类   3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7年   5篇
  2006年   1篇
  2004年   2篇
  2001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公安机关环境监管职责体现在对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目前公安机关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 :立法不完善、操作性不强 ,内部管理不规范、与环保部门缺乏协调 ,干警环保法律素质差 ,环境监管技术装备落后等等。因此 ,需要在立法上确立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 ,加强干警的环境法制教育 ,增强其环保意识 ;理顺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关系以及改善环境监管的后勤保障条件  相似文献   
2.
债的更新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更新是传统民法中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具有实现债权、债务转移 ,简化法律关系 ,保护债之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功能 ,是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变更制度无法替代的制度。债的更新须具备旧债存在、新债产生 ,新债与旧债的基本条款不同及当事人的更新意图等构成要件。大陆法系国家除德国外的民法典均对之有系统规定 ,英美国家也存在与之类似的合同更新制度。我国民法典应吸收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成果 ,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并规定之。  相似文献   
3.
蒋学跃 《求索》2011,(1):149-151
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民事主体并不是哲学上的主体在法律领域的机械映射,它必须满足法律的社会调控性和技术性的需要,有着更为鲜明的人为雕饰的痕迹,由此也证伪了虚无说、意志说的观点,而证成了利益说的观点,并为法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4.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关的设置是实现内部制衡的重要机制,相互之间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但倡导凡诉必立完全承认内部诉讼或以传统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理论完全否认内部诉讼关系都过于绝对。从利益衡量以及机关的制衡策略设计角度而言,我国未来公司审判实践中只应该承认监事会对董事会,以及监事对董事会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而董事会对监事会,以及这两类机关的成员对所属机关都不应该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  相似文献   
5.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人格与人格权在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价值基础方面截然不同,二者并无人们相信的那么联系紧密。从二者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可以洞悉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关系,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身是人们达到法律技术与法学研究便利性的手段,权利同属于公法与私法的研究范畴,无法将其归入某一领域。  相似文献   
7.
自然人的人格权确立的过程是一个技术化的价值考量,与自然人的伦理性基础并无密切的关联性。自然人人格权也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所以,赋予法人人格权并不与人格权的本质相抵触。此外,由于承认法人人格权的工具性价值并不能被法人财产权所替代,所以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实证法上的妥当性。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没有普遍确立法人人格权最根本的原因,是盲目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导致人格权没有容身之处,继而导致法人人格权无从在实证法中得到体现。所以,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而为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奠定条件。  相似文献   
8.
股东通过质询能够有效消除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继而减少两权分离后的代理成本,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质询权在行使方式、程序以及侵害后的救济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在斟酌各国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法定地上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定地上权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权,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权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权或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  相似文献   
10.
论强制缔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缔约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我国现行法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大局限性,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不应纳入侵权责任,而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因为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具有自身特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