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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以其方便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利益共享等独特魅力 ,以及在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促进资本形成 ,优化产业结构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受到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因而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要发展高新技术 ,就必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事业。本文重点论述了发展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即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问题、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和退出方式以及国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优惠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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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我国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和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杠杆 ,中国发展风险投资不仅非常必要 ,而且也具备各种条件 ,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是风险投资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为此 ,我们应当建立“官助民营”的风险投资机制和风险资本市场 ,制定以《风险投资法》、《投资公司法》、《风险资本筹集法》、《风险投资管理法》、《风险投资保险法》等为主体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法律规范保障体系 ,制定、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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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综合性艺术文化的影视文化,凭借其独特的传播与表现方式,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及伦理道德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揭示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找出改进的对策,就可以充分发挥影视文化对青少年的正面影响,克服低俗影视文化的负面影响,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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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业宏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1):74-78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及加入WTO ,外商投资与民族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安全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一方面外商投资对民族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我们应尽快废除外商独享的优惠待遇 ,代之以国民待遇 ,控制引资规模和外资投向 ,完善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政策 ,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全程监管 ,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民族产业的发展予以鼓励 ,注重培育和保护自己的品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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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质正义的缺失考量——以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所得税法的应有价值是税收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过分强调个税的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对像家庭经济负担等体现税收实质正义的合理要素的考量,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反而使个人所得税沦为了"劫贫济富"的工具。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家庭经济负担因素的立法构想为由个人纳税单位向家庭纳税单位转变;分类所得征税向综合所得征税转变;税基标准不一向税基科学规范转变;"坐堂收税"向"入户征税"转变。完善后的个税法将通过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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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项目扣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设置个税项目扣除条款,是实现混合税制模式的前提条件。取消现有一刀切式的"起征点"方式,必须依循法的人本理念、正义价值、公平和效益原则,兼顾各地区、个人特点和我国国情。研究个税项目扣除问题,关键是要对个人有用所得、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扣除,限制无用所得、资本所得的扣除,禁止第三人在内的各行为主体利用个税项目扣除诈取可得利益,最终实现个税法缓解两极分化矛盾,实现共同富裕的宏观调控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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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呼唤外资、外资扩张和外资控股、控市三个阶段。外商在华投资控股的历程反映了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初衷相歧相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边际贡献率产生负面效应,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新形势下外资控股应对不足,主要表现为外资产业导向政策失范、控股比例缺乏上限限制、控股方式不健全、控股审批权限混乱、控股规则缺乏契合性等。应对外商控股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快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禁止或限制外资控股;二是制定统一的《并购法》,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控股;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外资并购控股法为主轴,相关配套法律为补充,共同应对外商控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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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运作和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 ,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公司型而不能按契约型设立 ,采取公募方式而不能采用私募方式 ,采取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投资方式 ,并通过投资合同来管理和监督风险企业 ,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第二板市场上市等多种退出机制 ;应由证监会下设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行政管理机构 ,同时必须加强风险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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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最终的结果应当是东道国运用外资所得的利益远大于为吸引外资所付出的代价,否则就是被外资利用.遗憾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益不尽如人意,反而为发达国家实现他们的目标作了嫁衣.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外资立法没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外资立法鼓励外商扩大出口加剧我国贸易顺差,使许多国内外贸企业由于境外订单剧减而关闭.鼓吹中国经济越开放越安全,从而主张弱化审批,不惜开放市场换取外商技术.外资立法将国家经济利益的增长作为利用外资的首要目的,忽视了国民利益.文章对这些思想正本清源,确立了保护适度出口、平衡利用外资与国家经济安全、鼓励境外获取技术和藏富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希望能将这些指导思想贯穿于外资立法的整个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