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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科学证据,采纳标准有其独特性,需要在传统证据采纳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更为科学细致的规定。我国对于采纳和采信的标准时常混淆并一同判断,容易影响审查认定的质量甚至导致冤假错案,尤其对于复杂的电子证据,更加需要两步式认定,第一步的可采性判断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第二步的证明力判断。电子证据的采纳标准,可以分为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和形式真实性标准,三个标准相互关联又各自具有独特性。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有取证和审查认定的方式,但是仍需要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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