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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家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缺乏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的考虑,尤其是在证据调查领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者遇到困难时,缺乏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法院也严格遵循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不予主动调查。同时,法官的依职权介入容易被指责为职权主义的回归,从而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家事诉讼中法院证据调查权不仅从实质正义的视角出发促进了中立原则的实现,而且弥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公法人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正常行使的公益性决定了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与一般私法上被执行人不同。为充分实现对公法人职能正常行使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通过对公法人民事执行通知制度的构建、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顺序的明确、对公法人预算资金执行规则以及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辅助措施等规则的构建,畅通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的程序,实现对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和债权人私权实现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正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证人证言是将证人在法庭上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英美法系国家奉行证人中心主义,证人证言在所有的证据类型中居于核心地位;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的地位虽区别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将证人定位为向法庭陈述其感知的事实的第三者,其首先将当事人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学者一般认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不包括向当事人所作的陈述[1]。同时,还将证人限定于是将其感官体验的  相似文献   
4.
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有关“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但是对其具体适用范围、方式、具体内容、效力、法律后果等未予明确,导致了在实践中检察建议适用的尴尬地位。作为检察机关在民诉中行使法律监督的两种手段,检察建议和抗诉应该有效衔接、相互弥补,形成协同关系。为此,必须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5.
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有关"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但是对其具体适用范围、方式、具体内容、效力、法律后果等未予明确,导致了在实践中检察建议适用的尴尬地位。作为检察机关在民诉中行使法律监督的两种手段,检察建议和抗诉应该有效衔接、相互弥补,形成协同关系。为此,必须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虽然我国已经有着丰富的巡回审判制度,但是其职能对位主要存在于基层人民法院,最高法设立之巡回法庭尚属首次加入新中国民事诉讼体系中。为了更好地实现巡回法庭的设置目的以及更好地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系相协调,有必要对巡回法庭在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等民事诉讼体系中的职能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明确其职能定位。  相似文献   
7.
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之独特性决定了类案检索机制之定位应当是“区域性”而非“全域性”。上述特点决定了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之构建应当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而非简单借鉴域外法治。通过对我国类案检索机制“区域性”试点之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存在着适用主体差异性、类案识别标准不一致性以及类案检索效力模糊性之弊端。应当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类案检索机制具体适用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且统一区域内类案识别标准,在明确类案检索机制的辅助作用的同时,通过层次化的效力构建总结和完善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8.
高星阁 《证据科学》2016,(5):576-587
在民事证据立法中,不仅要明确赋予公文书证在证据法上的地位,更要对公文书证的证据效力进行明确,赋予其完全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并根据公文书证的分类构建差异化的证据力规则。在推定公文书证均具有形式证据力的基础上,原则上推定其具有实质证据力,但是针对报道性公文书证,允许其通过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处分性书证则不允许。最终通过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异议程序和相应救济手段的构建来规范和引领公文书证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9.
高星阁 《当代法学》2023,(2):111-12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障不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更涉及到优先购买权权利实现与司法拍卖程序功能、执行程序效率性目标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相关公司法理和执行法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当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应当成为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实现之权利基础,并通过其与司法拍卖程序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夯实其正当性。在具体路径上,一方面要重设规范化的优先购买权执行通知程序作为前置;另一方面要坚持以“询价法”为以价格为核心的“同等条件”形成机制作为备位;最后构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辅助机制作为保障,进而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提供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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