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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系工友.某日,赵某欲使用信用卡取钱,但因其不会操作ATM机,故请张某帮忙取钱并告知密码.于是赵某、张某共同前往取款.赵某请张某将卡内的4万元全部取出.在最后一次取钱时(此前张某已经按照赵某的要求先在ATM机上取了6000元,后又在某商业银行的柜台取了2万元,此26000元已全部交给赵某),张某先取出4000元交给赵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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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无财产赔偿能力以及赔偿能力的高低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之一,并不是以钱买罪。恰恰相反,它体现了是刑法谦抑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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