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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结合查堵犯罪工作实践 ,从理论上界定了“查堵犯罪”的概念 ,阐述了查堵犯罪的内涵和目的的明确性、对象的普遍性和不确定性、手段的合法性三个明显特征 ,从侦查权、盘问检查权、查验身份证权、检查危险品权、刑事强制权等方面提出了查堵犯罪的法律依据 ,从直接效果和潜在功能两大方面总结了查堵犯罪的意义 ,认为查堵犯罪具有震慑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具有区域控制的功能 ,是传统的“从案到人”侦查模式的革命 ,具有主动性强、破案成本低、发展潜力大的优势。查堵犯罪工作并非仅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 ,也广泛适用于地方公安机关 ,理由在于 :一是流窜犯罪、负案逃犯大量增加 ,为查堵手段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是各级地方公安机关控制道路和城市出入口 ,具备查堵犯罪的良好条件。开展查堵犯罪工作 ,必须有专门警力 ,建立工作机制 ,具备识别、审查技能和必要的保障条件等。  相似文献   
2.
安全,是铁路运输的永恒主题,是铁路运输的前提和保障。长期以来,铁路部门大多习惯于从组织、技术、协调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展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各项工作,而对于法律手段的运用意识不强、重视不够,法律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就此,笔者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法律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中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铁路运输企业各部门和广大铁路职工在法的范围内组织铁路运输生产,履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职能,规范了铁路主体(包括各级铁路主管部门和广大铁路职工)即“铁路人”在保证铁路安全畅通过程中的积极作为标准,亦即行为规范。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体(包括铁路沿线的各级政府、组织、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旅客、货主等广大公民)即“社会人”履行义务的范围,为不确定的各种社会主体如何作为或不作为提供了规范(如《铁路法》第44条至第55条条款的内容)。法律对于维护铁路运输安全这两个方面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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