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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严打"过程中,如何在现有的立法范围内正确处理死刑适用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严打"所要求的"从重从快"的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合理控制死刑的适用.因为犯罪原因的产生是多方面,社会自身因素有着一定的责任.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其他刑事政策是我们合理控制死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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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林广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1):66-69
报应和功利是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 ,理论上对报应和功利在刑法上的意义的认识比较混乱。本文认为报应是刑法根据意义上的范畴 ,功利是刑法目的意义上的范畴 ,纯粹的报应论和功利论都是不可取的。但是由于各自的刑法意义不同 ,相应地在刑法理论和立法中对两者进行取舍、权衡时也不能等量齐观。因此 ,应在整个刑法范围内坚持报应优先、兼顾功利 ,并指出一些和此结论不一致的比较典型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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