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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时效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而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成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肇源于古代罗马法,并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后世各国民法典,不论是仿效罗马法《法学阶梯》体系编成的法国民法典,或者是仿效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编成的德国民法典,都沿用了时效制度,也分列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就依法取得了所有权。取得时效的前提是善意地、和平地、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又叫占有时效,它是针对财产所有权而设立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一当期间届满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因为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所以又叫诉讼时效,它主要是针对债权而设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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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有利于自己的生产关系的法律武器,它和其他法律一样,既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产生的,也不是万古永存的,而是特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明确地指出:“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7页)这里所说的“一定阶段”,指的是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商品生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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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也是各要件中较为复杂的一个条件。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正确地解决民事责任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某甲骑自行车上班,行至交叉路口被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撞倒,造成骨折,并撞坏了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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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1900年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第一次在他的条款中确立了法人制度和代理制度。过去,我们的教科书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并列分述,是沿用了苏联的先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法典、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也都是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分别成章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章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即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安排在一章。我们认为,这样编排是很科学的。一种制度,一种关系,不论其地位轻重,内容多少,只要独具一格,就要分立成章,显示其相对的独立性。然而,代理不过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首先,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的目的,就是要其代替自己去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制等等,都要以法律行为各条规定作为自己的准则,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是代理的前提。《民法通则》这样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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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中为国有企业把方向、开新局、正风气,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是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属性、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只有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属性。只有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才能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新时代新征程,必须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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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和初始权力的界定.通过再现<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不仅对理论界一直争议的"科斯定理"与科斯产权理论进行比较,还对以庇古为代表的传统福利经济学与科斯产权理论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其产权理论的真正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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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界对产权问题的研究可分为两个基本派别: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二是西方产权经济学。马克思有丰富的产权理论,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的逻辑为产权经济学研究确立了正确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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