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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何锦前 《北方法学》2013,(2):143-152
在现代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农民就业成为涉及全局的大问题,也是相关立法必须解决的难题。如果立法中的规定强调政府主导而不注重权利保护,就可能导致法律父爱主义的倾向。《就业促进法》浓厚的法律父爱主义色彩埋下了政府裁量权过大、农民就业权受侵蚀等隐患。为此,应彰显农民的就业权利和自由,以理性、确定和比例三原则来规制政府行为,淡化甚至褪去立法的父爱主义色彩,走出价值悖论的迷宫,使该法善始善终,最终实现其促进就业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环境税税目设计的原则与路径——以发展方式转变为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收费项目如何转化为环境税税目,是费改税的关键环节。对此,应该在坚持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综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考量。考量的结果是,排污收费项目应以稳妥渐进的方式转化为环境税税目,不宜操之过急;环境税税目也应尽可能多地囊括各类污染,并注意避免税收上的分配不公。由此,环境税才能充分发挥其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何锦前 《现代法学》2016,(4):97-109
环境税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功能定位。由于拘泥于过时的理论和经验,误判中国国情和各国立法趋势,否定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流行。然而,从加速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语境考虑,收入功能值得认真对待。环境税法应明确规制—收入二元功能定位,为环境保护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税制优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机。这一考察有助于深化税法学中关于租税本质与功能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中国集体协商:从纵向一体化到调和式干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锦前 《法治研究》2012,(10):51-58
集体协商作为解决劳资冲突、达致产业和平的社会发明,在中国各级政府主导下迅速发展。但实质意义的协商并未普遍实现。究其原因,政府干预过度的纵向一体化协商模式难逃其咎。鉴于此,以协商自治为前提,在劳动基准法等多项制度性约束条件下,充分考量成本和效益,是政府干预应有的制度逻辑。政府立场在回归“中立权力”的基础上,应统合劳资利益,采取调和式干预策略。  相似文献   
6.
文化制度是一国宪法中的重要内容,相关制度因应时代变迁而有所调整。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伴随着历次宪法的重大修正,而这样的回应性,并未同样体现于三十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历程中。无论是从关键词的数量变化,还是具体条文内容的调整,宪法在文化领域的回应都极为有限,这里既有实践经验不充分、理论认识不深入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宪法制定不完备或宪法解释有待加强的问题,都须引起重视并着力解决。  相似文献   
7.
面对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个人所得税法》应有所作为,也能有所作为。以税法分配的二元结构即强制性分配功能与诱致性分配功能为分析框架,我们可以发现,2018年我国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强制性分配功能方面改进明显,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其在诱致性分配功能方面的改进则相对较少,尚需今后作更大程度的调整优化。为进一步强化分配功能,未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综合所得税制、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税率结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加以调整变革。《个人所得税法》的分配功能发展空间仍然巨大,其对中国分配格局的矫正作用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8.
何锦前 《法学杂志》2020,(3):93-100
近年来,环境税收法治的结晶集中体现为环境费改税与环境税立法。要评估环境税收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庇古税原理是重要标尺之一。由此观之,由于未能严格秉持庇古税原理进行设计,立法者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竞合"且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选择了一条成本最小的"平移路径",导致环境税成了迷你版环境税,环境税立法也未能与整个税制的"生态化"统筹起来。对此,应全面、正确理解庇古税理论,统筹环境税法与整个税法制度"生态化"两路并进,不仅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税权配置等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而且同步优化相关税制,以环境税收法治并行路径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9.
刘运新  何锦前 《前沿》2007,4(2):124-125
关于法的本质,国内学者一般从抽象的国家与阶级意志、理性、正义来分析,这使法的本质成为悬学而难以指导法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本文从权利、利益与物质基础出发解析法的本质并认为法的本质是:法是权利、利益和物质基础的权威性整合机制。  相似文献   
10.
反思是学术进步的动力,通过对经济法学的反思,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非常突出的重权力、轻权利问题。这种"权利缺失"现象说明了经济法权利理论的严重不足,将给经济法理论体系带来灾难性后果,导致经济法学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面临生存危机。对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学的学术使命,通过方法论与范式转型等措施,加快经济法权利理论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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