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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刘迎霜 《法学杂志》2008,29(2):146-148
由于公司债权人不享有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和广泛的信息获取权,公司债权人在公司重组格局中相对于股东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立法和法理中发展出了请求解散公司、请求返还违法分配所得、公司减资无效之诉或要求提供担保、请求调查公司事务、公司合并异议等公司债权人异议权和公司重组中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借鉴这些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基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无权处分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等和132条提出了质疑并作出了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4.
股东对董事诉讼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创建了股东对董事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拓宽了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然而在发挥诉讼对股东权益维护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董事权责的平衡和司法对经营世界的尊重。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对董事诉讼中具有排除司法实质审查、确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派生诉讼中建立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功能。我国在借鉴商业判断规则时,应作成文法化的引进。在司法解释中细化董事的注意义务,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商业判断规则的运作程序,完善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5.
刘迎霜 《当代法学》2014,(3):120-128
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从立法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危机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赋予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应将我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从法律上确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6.
一人公司立法完善成为我国公司法修改讨论中的焦点之一.本文分析了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手段和理论,提出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法条设计.  相似文献   
7.
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但是,由于商业预付卡不具备法定计价单位属性,因此它不是货币而实质上是一种有价证券。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应该归入现金证券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归入商品证券类,但它们并不是我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制度规范的对象。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除具有资金融通功能之外,还有促进产品销售的功能。借鉴美国、法语国家和地区对商业预付卡进行规范管理的立法经验,我国对商业预付卡的规范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对商业预付卡进行分类管理;(2)将商业预付卡纳入第三方支付业务范畴进行监管;(3)确保商业预付卡中预付资金的安全;(4)加强配套法律制度的供给。  相似文献   
8.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昕犯最多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这里的泄密,实际上指的就是公司商业秘密被非法披露、公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知识经济界临时代,特别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准拥有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9.
刘迎霜 《现代法学》2011,33(3):91-98
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应该关注的问题。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改革措施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应准确界定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应当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但更倚重于金融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0.
证券违法行为,是违反证券领域内国家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我国的证券立法和学者理论研究都将证券违法行为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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