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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凭证,与其所记载的财物内容既具有一体性,也具有分离性,其性质上相当于一个电子钱包(存物柜),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一般亦构成抢劫罪,但该种情形不能评价为抢劫罪既遂。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其评价的重心应立足于抢劫行为本身,不管是当场使用还是事后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均应评价为抢劫罪,而无需将事后使用行为单独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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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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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方式较为混乱。出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必须明确重大损失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的先后顺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形下,亦应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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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少年处遇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而对罪错青少年进行有效矫治。香港地区的少年处遇制度在立法模式和制度的种类和执行方法上都对于我国少年处遇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学习香港在少年处遇工作中的经验,对少年处遇制度作出完善,以更好地达到对罪错青少年实施矫治,帮助其改正自身不良习性,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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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2):41-48
非刑事法律规范对于刑事犯罪的认定具有一定作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犯罪的成立并无实质性意义,犯罪是否成立不以该指示为前提或者根据。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虽然不具有该项规定,但如果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则应将之作为犯罪处理。反之,虽然其中存在该项规定,但如果刑法无对应性规定,则不能将此规定上升为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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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更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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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一些国家针对烟草公司的诉讼越来越多。美国烟草业自1950年代开始受到指控,而且随着消费大众健康意识的抬头,烟草业发现自己已逐渐落入消费者织就的一张法网。1998年,美国各烟草公司与50个州达成了未来25年内赔偿246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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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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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校园暴力应急处理机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校园暴力是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扰乱教学秩序的常见行为,建立校园暴力应急处理机制则是防范校园暴力的重要措施。校园暴力应急处理机制的建构,应树立以人为本、校园暴力应急处理的程序化等观念。依法处置校园暴力事件是构建校园暴力应急处理机制的总原则,其又包括及时反应、信息畅通、预防为主等具体原则。校园暴力应急机制的总体架构应包括应急处理机制的机构、预防、预警机制、事后处理机制、后群保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必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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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