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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司法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必然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经过50余年的发展历程,现已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主体力量。为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为了克服“自侦自鉴”所带来的弊端,可以严格分立、分设侦查职能部门和从事鉴定活动的部门。另外,为适应诉讼活动及司法改革的实践需要,可以允许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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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基凯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5):29-32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司法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必然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经过50余年的发展历程,现已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主体力量。为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为了克服“自侦自鉴”所带来的弊端,可以严格分立、分设侦查职能部门和从事鉴定活动的部门。另外,为适应诉讼活动及司法改革的实践需要,可以允许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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